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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488.com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sb-488.com    发布时间:2016-07-04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档案行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涉及文化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矛盾纠纷,采取说服教育等方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所有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治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文广新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 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进行调解;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 

  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对属于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 

    (二)其他依法可以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调查和调解。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部门,根据争议内容,进行必要的调解,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核实。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案由及主要情况; 

    3.调解结果和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终止其他的相应处理程序。 

   (五)履行。调解协议书经各方认可并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六)归档。调解结案后,应由行政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统一交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 

   (二)当事人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 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意后,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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