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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发〔2016〕22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sb-488.com    发布时间:2017-08-08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发〔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7月3日
 


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现就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国有文化企业是繁荣发展文化产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是新形势下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国有文化企业实力活力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要在国有企业改革大框架下,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相衔接,积极稳妥推进。依据不同国有文化企业的战略定位、功能作用、改革发展现状及其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文化企业分为新闻信息服务类、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和综合经营类,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一、新闻信息服务类


新闻信息服务类国有文化企业以新闻宣传为主业,主要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及相关业务,包括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所属的传媒企业和已按规定转制的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等。

新闻信息服务承载着引导舆论、推动发展的特殊功能,对人们思想意识和社会生活有着重大影响。新闻信息服务类国有文化企业要始终坚持党性原则、树立阵地意识、把握正确导向,强化互联网思维和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快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声部的主流舆论矩阵,加快形成一批新型主流媒体和主流媒体集团,不断壮大新闻舆论主阵地,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要突出导向性、时效性,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推动将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纳入管理范围,对所有新闻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加大媒体结构调整力度,新建改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有效整合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适应融合发展要求,推动媒体内部组织结构和制度创新,实现由相“加”阶段向相“融义阶段转变,实现全面转型、一体化发展。实行事业体制的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探索事业与企业分开,强化出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传媒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推 动事业与企业良性互动、产业反哺主业。坚持采编和经营两分开、两加强,划定经营工作底线,规范经营活动,禁止采编播人员与经营人员混岗。鼓励以党报党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社和实力雄厚的行业性报刊社为龙头整合本区域本行业报刊资源,鼓励党政部门主管主办的非时政类报刊社组建传媒集团。对长期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履行新闻宣传职责的国有传媒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鼓励已转制新闻网站通过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跨越式 发展,打造新型互联网文化企业,抢占网络舆论制高点。

二、内容创作生产类

内容创作生产类国有文化企业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 出版、影视、演艺、动漫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

文化产业本质上属于内容产业,内容强、产业兴。内容创作生产类国有文化企业要紧紧扭住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个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奋斗追求,坚持把作品质量放在第一位,加强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推动文化表现形式和营销方式创新,着力打造一批文化内容提供商,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 性、观赏性俱佳的精品力作。

要突出原创性、艺术性,完善内容把关程序,健全内部组织架构,推动形成有利于文化创新创造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对企业内容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实行差异化考核,推动资源资金和收入分配向内容创作生产部门和岗位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把符合条件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优化治理结构,发展壮大主业。充分发挥面向社会化创作生产的服务平台作用,发现、挖掘和团结文化名家、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等多方力量,在服务中实现引导功能,在引导中提升创新能力。 探索国有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或项目合作模式,同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引导和推动文化内容创作生产。顺应网络文化创作生产开放性和互动性新趋势,集成各种文化要素和技术要素,推动文化创作生产方式转变。推进“互联网+”和“文化+”,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和核心,延伸产业链,建立体现自身独特优势、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打造知名文化品牌。

三、传播渠道类


传播渠道类国有文化企业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

渠道、终端是联接文化生产和消费的桥梁,是增强文化体验性和互动性、促进和引导文化消费的纽带。传播渠道类国有文化企业要以服务文化创新、传播先进文化为己任,确保信息传输播出安全和流通营销渠道安全,推动文化业态创新,加强农村、社 区和学校等基层文化网点建设,构建贯通城乡、互联互通、传输便捷、双向互动的现代传播体系,不断扩大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要突出安全性、先进性,创新经营管理机制,推进跨地区并购重组,提升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广电传输网络企业要主动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三网融合深入推进的新形势,发挥广电传输网络“防火墙”作用,加快网络整合和智能化建设,推动技术改造和业务升级,建立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全国性数字化文化传播渠道。

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等企业要加快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强实体书店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类文化体验场所发展,繁荣和活跃文化市场。图书发行企业要加强与电商企业的合作,文艺演出场所等可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四、投资运营类

投资运营类国有文化企业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等。文化产权交易所可参照此类。

加强国有文化资本投资运营,是更好发挥市场积极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优化文化领域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投资运营类国有文化企业要坚持发展壮大文化主业,结合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优化国有资本投向,促进国有产权流转处置,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增强国有资本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要突出战略性、前瞻性,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国有文化资本运营效率。财政探索注入引导资金、吸引国有资本参与组建国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领域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探索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以及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尚不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投资力度,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选择部分国有独资性质的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组建国家文化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部分中央文化企业实施联合重组、资源整合。

五、综合经营类


主营业务涵盖新闻信息服务类、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四个类别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归为综合经营类国有文化企业。

培育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是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 综合经营类国有文化企业要着眼媒体融合、产业融合新趋势,着眼国际文化产业发展前沿,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强化导向管理,全面提质增效,努力成为主业突出、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发展旗舰。

要突出引领性、成长性,运用市场机制,加大并购重组力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和主导作用。推进文化科技、文化金融创新,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培育文化新业态,拓展发展新空间。理顺集团公司与其发起设立的上市公司的关系,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推动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资源整合,扩大与各方战略合作和业务合作,壮大宣传文化主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鼓励开展对外文化投资和对外文化贸易,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 加强对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划分国有文化企业类别,并根据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宣传文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考核,各类别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均应占50%以上,其中新闻信息服务 类企业应占60%及以上。要加强统筹指导,根据国有文化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国有文化企业有关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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