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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4]949号) |
文章来源:sb-488.com 发布时间:2017-09-2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14]94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厅(局): 为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2]15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联合编制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扎实组织、实施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要根据当地财力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各项工程内容和规模,并切实落实好配套资金,加强后期运营管理,确保按规划要求顺利实施,切实发挥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必需的设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演化规律,选择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突出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其改善保护、传承、利用的设施条件,促使其在保护传承的同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效拉动就业,同时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 2 - 二、建设内容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适用于具有表演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排演场所及相关辅助用房等。(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适用于主要依靠手工技艺进行制作、生产、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三)传统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适用于特别强调当地民众广泛参与、共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岁时节令、社祭庙会等民俗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室外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库房等。三、建设规模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不同类型和主要功能,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规模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平方米;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 - 3 - 产保护利用设施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2000 平方米;传统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四、投资安排和资金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补助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投入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中央补助投资,从《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 80 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东、中、西部地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东部地区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30%。 2、中部地区(含享受中部政策的区域)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60%。 3、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区域)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75%。 4、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南疆三地州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中央专项主要支持以公益性展演、展示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专门销售用房、营利性培训用房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建设内容,不纳入支持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但不作为中央专项支持内容。研究机构业务用房、报告厅、会议室等设施,主要通过文化馆(站)解决,不纳入支持范围内。支持固化在建筑内的展演、展示等设备,其他的设备不纳入支 - 4 - 持范围内。监理费、预备费、购地费等不纳入支持范围内。五、项目储备库建设为加强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联合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滚动执行。(一)项目筛选标准 1、在已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选择艺术性、观赏性较强或具备一定生产性保护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生地建设,与当地劳动力就业和文化旅游等产业相结合。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特点,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本需要,规划合理,规模适度。 4、已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者。使用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或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 5、具有持续、稳定的运行经费保障,确保项目能够自行良性运转,有利于可持续保护和有效传承。(二)入库程序 - 5 - 1、项目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文化部门按项目筛选标准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部。 2、专家评审。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3、项目入库。专家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全国统筹平衡后纳入国家“十二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六、管理方式(一)资产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是提供给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单位或企业使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表演、宣传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业主职责,承担申请立项、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和验收、交付固定资产等管理责任,并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由中央资金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的建设项目,其产权归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保护利用设施要优先提供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免费使用,设施运行费用主要由使用者承担,地方政府可视财力状况予以 - 6 - 适当补贴或购买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需与使用单位或企业签订协议,确定设施的基本功能、主要用途、服务内容、监督检查、违约责任以及使用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承诺等,制定使用效益指标,引导使用单位或企业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对改变保护利用设施用途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应将设施予以收回。由中央资金补助、单位或企业配套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应与使用者签订协议,确定设施的主要用途、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内容和数量、监督检查、违约责任以及使用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承诺等,制定使用效益指标,引导使用单位或企业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对违反协议或改变保护利用设施用途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可全额收回中央投资。(二)资金申请年度所需安排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文化部门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前期条件完备的项目,提出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文化部审核平衡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下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7 -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今后运营方式及运营资金来源等; 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或复印件: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者签订的使用协议副本,其中应包含提供公益服务的具体任务量等内容; 3、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企业)出具的运行经费承诺。(三)资金下达和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文化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相关资源,认真做好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要严格保证中央投资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保证各方面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四)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部报送规划执行情况。要进一步督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质量 - 8 - 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年度建设项目完成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文化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或企业所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表演、宣传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禁止使用单位或企业将其用作生活用房、单纯卖场以及其他无关用途。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将适时组织专项稽查,对将设施挪作它用、闲置、运营管理不善等情况将严格查处,同时追究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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