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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将“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作为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sb-488.com    发布时间:2017-12-28
 各县(市、区)安委会,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7月份以来,全市上下紧扣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六抓六促、十查十核”具体措施落实,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市委中心组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学习(扩大)会、市政府党组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学习(扩大)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经研究决定将“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作为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六抓六促、十查十核”的工作内容 

  “六抓六促、十查十核”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检查整治工作的操作指南和有力推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工程,要坚持不懈抓下去。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在全市开展“六抓六促”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出实效的通知》(九安办发201745)、《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有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九安办发201756)、《关于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再梳理再深入再提高的通知》(九安发201718)等文件要求,全面掌握“六抓六促、十查十核”的工作内容,将“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作为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坚持“六抓”常态化,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行 

  1.坚持抓发动启动常态化。县(市、区)要对未宣传发动到的园区、村(居)社区、企业,通过会议或文件等方式动员到位。市直有关部门未制定行业检查表的要尽快制定,制定了检查表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及时完善,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发动至本系统县级局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要确保文件传达到企业,有签收记录,开会动员到企业,有签到记录,定期调度、定期抽查、定期通报,督促企业启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村(居)社区、基层站所要对已纳入安全生产通讯录和行业安全监管通讯录的企业实行动态更新,将未纳入安全生产通讯录和行业安全监管通讯录的企业收录到位。已启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工作方案和领导机构,明确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的责任和分工,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未启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的企业,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成立领导机构,动员部署到每个员工。 

  2.坚持抓制表对表常态化。未制定行业检查表的部门要尽快制定,制定了行业检查表的部门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高危企业、高风险部位、易发事故环节、劳动密集场所及易忽视的常见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事故预防规律,完善检查表,最后要将检查表印发给县级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同时将新制定和完善的检查表报市安委办,各地要及时收集各市直部门新制定和完善的检查表,并通知到企业未开展对表检查的企业要认真对照属地监管部门的检查表,全面开展对表自查工作,开展了对表检查的企业要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结合企业实际,对照检查表,进一步细化实化检查内容,全面分析辨识企业岗位风险、常见隐患及各类危险源,确保企业排查不漏一处风险、不留一个盲点、不放过一条隐患。 

  3.坚持抓重点难点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梳理出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作业、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摸清底数,制定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台账。同时,各地要针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尤其要突出监管盲点、久治不愈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长期不在状态的企业、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盲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的不足,要列入监管难点台账,攻坚克难,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法律措施,确保整治实效。 

  4.坚持抓检查执法常态化。未开展“十查”的企业要抓住企业安全生产的四个体系和六项重点管理开展“十查”工作,认真对照属地部门的检查表,对表对标评分,真实评估本企业的安全水平。已开展“十查”的企业要梳理总结管理漏洞和监管盲点,认真整改,全面提升本企业的安全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严抓、严查、严管、严惩的“四严”要求,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开展“十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从严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要杜绝宽松软,杜绝人情执法,要采取双交叉的执法方式,即部门与部门交叉、地方与地方交叉,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通过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确保企业排查整治扎实开展。各地要梳理出无行业部门对接认领的企业,书面报告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协调确定监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报告当地县级政府,由政府指定或裁定,然后纳入对应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通讯录。 

  5.坚持抓宣传报道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宣传报道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前期大检查宣传报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自办简报、网站宣传、工作通报等政务信息,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互动平台的作用,注重特色、精心组织、深入挖掘,把握宣传重点和宣传的“时、效、度”,在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集中宣传,多组织深度报道,多采写有影响力的稿件,要组织一批新闻报道员深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前沿、深入企业一线,挖掘“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中的创新形式和好的做法、企业存在的典型隐患、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经验等素材,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6.坚持抓督查评比常态化。各地要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大检查的督查形式,定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制定综合督查方案,督查前,认真组织督查人员就督查内容和督查评分表等进行动员培训,督查结束后,认真做好督查结果统计和数据分析工作,督查评分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和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并及时报市安委办和当地党委政府。 

  (二)坚持“六促”常态化,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坚持业务培训促实效常态化。各地、各部门针对在历次督查检查发现的检查内容把握不准、检查业务不熟、检查能力不强等短板问题,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大检查的方式方法,集中组织开展培训,邀请专家进行授课,从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检查人员切实按照“学懂、看实、查准、说透”八字要求,在检查中能传导责任压力,能发现安全隐患,能查准违法行为,能说透安全利弊、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法规,确保做实检查督查,不走过场。各地政府部门要加大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培训计划,优先保障未培训企业的培训时间,通过书面考试和现场考核检测已培训企业的效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能力。 

  2.坚持暗查暗访促实效常态化。各地、各部门在对企业全面“十核”的基础上,要专门组织暗查暗访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直插企业生产现场,重点对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检查发现隐患的闭环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特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殊作业的审批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暗查暗访,全面掌握企业排查整治真实情况。 

  3.坚持专家会诊促实效常态化。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整改难度大、复杂程度高、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的企业,要集中组织专家组或技术机构进行集中会诊,同时鼓励企业购买社会服务,定期在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解决一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坚持记者跟踪促实效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强化媒体问效,组织新闻记者定期对企业进行跟踪采访,对检查中的成功做法、取得的实效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企业进行正面宣传。组织新闻记者开展暗访,对工作不落实、履责不到位的政府及部门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通过媒体宣传和跟踪报道,对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工作加压施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坚持举报奖励促实效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踊跃举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丰富举报方式,落实奖励经费,加强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通过举报发现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 

  6.坚持公开曝光促实效常态化。各地、各部门对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每月至少进行1次公开集中曝光。各地要及时收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单位进行限制和惩戒,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诚信水平。 

  (三)坚持“十查”常态化,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坚持查人员体系常态化。企业要定期排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要自查安全机构是否成立,责任分工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或安全培训合格证;是否按照所属行业和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自查企业是否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自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坚持查责任体系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是否投入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职工是否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3.坚持查制度体系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建立并运行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等。 

  4.坚持查监督考核体系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和部门年度考核,是否发挥工会或员工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是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5.坚持查风险管控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并建立管控责任清单,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单位,明确管控责任人;是否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四色图和设置安全风险告知;风险管控各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6.坚持查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是否登录注册和使用《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两个15天”要求上线运行;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是否有隐患报告和处理记录,是否形成闭环。 

  7.坚持查特殊作业管理常态化。企业要自查各类特殊作业是否经过严格审批,办理作业票,作业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特殊作业前,是否对涉及的作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具;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并清楚作业职责、安全事项和有应急处置知识和救援能力;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防范措施后再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是否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放在首位。 

  8.坚持查应急管理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编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管理是否做到应知应会。 

  9.坚持查“三违”管理常态化。企业自查是否建立健全反“三违”规章制度;是否及时纠正、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是否开展习惯性违章行为排查整治,是否考核奖惩到位。 

  10.坚持查安全培训管理常态化。企业要自查是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和安全培训经费预算;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是否有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记录。 

  (四)坚持“十核”常态化,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1.坚持全面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与现状的符合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诊断专篇,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是否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核查企业是否有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通过的批复;核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报告是否与现状相符,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是否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报告是否与现状相符。 

  2.坚持全面核查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性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真伪情况,企业安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企业安全许可证到期后是否按期换证情况。 

  3.坚持全面核查重点管理到位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是否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辨识、分级记录;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说明。 

  4.坚持全面核查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存储状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有检维修记录,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保留说明书,核查企业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数据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5.坚持全面核查特殊作业管理的到位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是否有特殊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殊作业是否办理作业票,作业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责任人按程序签字确认,作业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 

  6.坚持全面核查安全培训、人员资格持证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的安全培训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否按计划实施;核查企业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和支出项目,是否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预算并按预算投入和使用;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或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核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核查企业的安全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包括培训的时间(课时)、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核查抽考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全员培训、四新培训、转岗培训。 

  7.坚持全面核查应急管理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应急救援组织;企业是否有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是否有按计划进行的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8.坚持全面核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管理状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体系是否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处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核查企业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核查企业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核查企业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坚持全面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安全费用提取情况、安全责任分工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职文件。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到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是否编制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专户核算,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和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10.坚持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核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达标企业是否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正常运行。 

  二、将“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作为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切实把“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作为推进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推手,把工作做在平时,把功夫下在平时,把日常工作做到“严、深、细、实”,把排查检查整治工作作为常态工作,以国务院安委会大检查标准作为日常工作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治工作的提质、提效。 

  1、全面梳理前阶段“六抓六促、十查十核”的工作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照“六抓六促、十查十核”明确的具体措施,全面总结和深入梳理在前期尤其是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期间“六抓六促、十查十核 ”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方向性偏差、执行标准不高、关键环节不到位等问题,并形成总结分析材料,11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制定“六抓六促、十查十核”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细化措施方法,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六抓六促、十查十核”常态化工作方案,12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逐级印发到所有乡镇、行业部门和企业,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重点突出“十查”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3、明确工作职责、时间节点、工作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六抓六促、十查十核”的工作职责,要充分发挥党政领导总调度作用,细化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分工和任务内容,企业要按照“十查”的内容每月至少自查一次,部门及属地根据管辖企业数量、规模及风险等级特点,制定年度计划,重点按照“十核”的内容,每年至少做到一次全覆盖,并不定期开展抽查。各地政府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六抓六促、十查十核”工作在基层监管部门和企业见到实效,并落地生根。 

  4、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12月中旬前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对“六抓六促、十查十核”工作的落实进行全面动员,一级动员一级,市直有关部门要部署到县直部门,县级政府要召集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部署,县直部门和乡镇要分别召开管辖企业负责人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所有企业全面发动并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的信息报道及时报市安委办。 

  三、加强“六抓六促、十查十核”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实效,加强对“六抓六促、十查十核”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和通报。 

  1、企业“十查”列入部门监管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各企业要按照建立“十查”工作档案,严格按照每月至少自查一次的要求,将每一次的自查情况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并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将企业“十查”的落实情况列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必查内容,对企业未开展“十查”工作,或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的情况坚决依法顶格处罚。 

  2、部门及属地“十核”列入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各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辖区所有企业至少要做到一次全覆盖,各地政府要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暗访,并将“十核”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未落实“十核”工作或落实不力的属地和部门将通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问责。 

  3、“六抓六促”列入市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各地要切实将“六抓六促”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常态化工作,市安委会将把各地“六抓六促”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百分制分值不低于5分,并作为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定期将各地落实情况在全市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六抓六促、十查十核”信息报表,每年45日、75日、1010日、16日前报送上季度工作总结,每年16日前报上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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